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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1民初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于兴昭与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兴昭,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来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272号原告:于兴昭,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建平镇东升花园9幢18号。法定代表人:周来勇,公司经理。被告:周来勇,男,成年,系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兴昭诉被告安徽省郎溪县腾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来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兴昭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兴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兴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于兴昭负担。审 判 长  黄明琪人民陪审员  周翠兰人民陪审员  张晓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