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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执1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保成与被执行人上海科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保成,上海科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6执1212号申请人:赵保成,男,1963年1月9日生,汉族,居民,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卢苏南、崔绍峰,江苏宏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上海科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航头路1745-1749(单)102室。申请人赵保成与被执行人上海科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14日作出的(2016)苏01民终851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要求被执行人向其支付其垫付的诉讼费、保全费合计2170元。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审查,被执行人在曾向申请人垫付5000元的医疗费,但该笔款项在审理阶段未予处理,故申请人同意此笔款项予以抵销其主张的2170元诉讼费、保全费,并于2017年7月11日撤销执行申请。上述撤销执行申请的事实,有申请书附卷证实。本院认为:申请人有权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撤销申请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本案中申请人同意用被执行人垫付的5000元医疗费冲抵本案执行款,故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振飞审判员  王启洽审判员  章跃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