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孟凡义与李云德、青岛市吉岸奕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凡义,李云德,青岛市吉岸奕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1737号原告:孟凡义,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密市。被告:李云德,男,196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青岛市吉岸奕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洼里社区富兴路。法定代表人:李云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管炳仁,青岛李沧鼎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凡义与被告李云德、被告青岛市吉岸奕德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衣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文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