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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1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詹国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詹国川,吴丽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1执1809号申请人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建设路43号、45号、烟台道14、16、18号。代表人谭万刚,行长。被执行人:詹国川,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吴丽春,女,1982年4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詹国川、吴丽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明伟审 判 员  刘丽君代理审判员  郑雅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高雨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