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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董晓宇、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晓宇,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871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被执行人:董晓宇,男,198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户籍地。现在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执行人董晓宇诈骗罪一案,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津0105刑初40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于2017年4月10日移送执行,追缴赃款97.15万元,退赔被害人张某24.595元、秦某9.2万元、王某17.7万元、任某某12.8万元、袁某17.3万元、苟某某12.16万元、刘某4.16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到邮寄方式向被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董晓宇名下无可供扣划的存款。3.被执行人董晓宇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董晓宇名下登记有津A×××××、津Q×××××机动车两辆,底档于2017年4月17日查封。经询问被害人,均表示了解这两辆车的情况,均是10年以上的车辆,分别为夏利和东南菱帅,一辆被押给小额贷款公司,一辆在山西老家,没有处分价值,同意冻结底档,暂不要求处分该车辆。5.董晓宇因本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现在监狱服刑,刑期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28年10月7日止。6.本案因被执行人董晓宇不具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条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7.本次移送执行标的为97.15万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97.15万元未能执行。8.本院于2017年7月4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被害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被害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董晓宇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被害人张某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被害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害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砀审判员 李景长审判员 李国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