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424民初11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黄某1与周利锦、孔利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1,周利锦,孔利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1148号原告:黄某1,女,200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法定代理人:黄某2,男,1966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春雨,广东信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利锦,男,199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五华县,现拘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孔利娴,女,1989年3月10日出生,住五华县,现拘押于五华县看守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梅州市丽都中路恒泰花园B3栋1-6号。负责人:杨国清,公司总经理。原告黄某1诉被告周利锦、孔利娴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黄某1于2017年7月13日以被告周利锦已付清原告诉赔的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1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1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黄某1负担。审判员 李国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玉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