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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4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唐山新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唐山新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4129号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沽北路2号天津环球金融中心写字楼测绘楼41层05、06、07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179253590XR。法定代表人:邹锦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正昕,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新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一街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857210451。法定代表人:刘爱军,总经理。原告第一太平戴维斯物业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唐山新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赫连建敏审 判 员 周  凯人民陪审员 马 秀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