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刑更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秋葆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秋葆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刑更935号罪犯李秋葆,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南省汉寿县人。原系常德市鼎城区委书记(县处级)。现在长沙监狱服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8日作出(2012)常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受贿罪判处罪犯李秋葆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4月28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二终字第65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0月18日起至2024年10月17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长沙监狱于2017年6月1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长沙市星城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秋葆减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予以公示。于2017年6月26日在长沙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秋葆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改造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没收财产50万元已交清,赃款350万元已退缴。现有5次表扬余2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秋葆在服刑中,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秋葆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至2024年4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瞿 武 贵
 
 
 
 
 审 判 员 龙 显 雄
 
 
 
 
 审 判 员 旷 学 瑛
 
 
 
 
 二○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苏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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