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1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鑫与许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许金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414号原告:李鑫,女,1985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委托代理人:崔青叶,河南敬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金萍,女,1978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马村区。原告李鑫与被告许金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李鑫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许金萍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鑫自愿撤回对被告许金萍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撤回对被告许金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原告李鑫负担。审判员 王亚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云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