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9执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湖口县财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口县财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陈呈,黄嵩,陈茂栋,王仙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9执5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湖口县财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口县双钟镇力山世贸中心第16层1609、1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586572670E。法定代表人江训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呈,女,汉族,1987年10月4日生,江西都昌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黄嵩,男,汉族,1988年1月2日生,江西修水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系被执行人陈呈配偶。被执行人陈茂栋,男,汉族,1958年1月8日生,江西都昌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被执行人王仙桃,女,汉族,1963年10月3日生,江西九江人,户籍所在地九江市浔阳区,系被执行人陈茂栋配偶。申请执行人湖口县财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呈、黄嵩、陈茂栋、王仙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款额5000000元及利息,已经执行的债权数额0元,剩余债权数额5000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陈呈、黄嵩、陈茂栋、王仙桃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给申请执行人湖口县财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因被执行人陈呈、黄嵩、陈茂栋、王仙桃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湖口县财兴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429执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晓庆审判员 曹 钧审判员 吴龙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泽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