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82民初1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82民初1594号原告: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法定代表人:黄孝恩,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波,该公司副经理。被告:陈伟,男,1985年8月27日出生,住所地密山市。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馨源物业)与陈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馨源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馨源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陈伟给付物业费1820元,供水费120元,计1940元。事实和理由:2009年5月9日,馨源物业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馨源物业提供物业服务,���收取馨园小区住户的物业费。馨源物业提供2017年6月11日给陈伟的《通知》,记载陈伟拖欠2013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费1820元,供水费120元。本月12日物业公司将到法院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馨源物业提供的《通知》,能够证明被告陈伟拖欠物业费和供水费1940元。陈伟应当交纳。馨源物业要求陈伟给付物业费和供水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伟给付原告密山市馨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和供水费1940元,于判决生效后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守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