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7执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程利均、崔志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星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星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利均,崔志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庐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7执84号申请执行人:程利均,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56********,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星子县南康镇冰玉路***号。被执行人:崔志星,男,身份证号码3604271977********,住址:星子县蓼花镇三角垅村何家垄崔村民小组。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程利均申请崔志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944号生效判决,被执行人崔志星应支付申请人程利均案款130000.0元,承担执行费1850.0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3000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崔志星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7执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 陈 平审判员 :罗光辉审判员 :袁喜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 赵 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