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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8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白巧霞与魏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巧霞,魏秀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8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白巧霞,女,汉族,生于1969年1月12日,陕西省佳县人。被执行人魏秀梅,女,汉族,生于1975年9月8日,陕西省佳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佳民初字第00916-1号民事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秀梅在中国农业银行佳县支行账户存款31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柴小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樊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