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903财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李建军、王国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建军,王国盛,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3财保140号申请人:李建军,男,197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王国盛,男,197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被申请人:邢军,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沧州市运河区。申请人李建军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国盛、邢军名下财产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分公司自法院受理申请人财产保全之日起至案件判决生效后向法院申请执行完毕之日止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建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国盛名下位于沧州市运河区赵庄西街网通小区4号楼3单元102号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邢军名下位于沧州市宏宇城B区3号楼2单元402室房产一套。查封期间,不得过户、买卖、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 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