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卜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卜某某,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卜某某,男,生于1974年1月2日,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龙渠乡白城村六社农民。被执行人马某某,男,生于1963年2月10日,回族,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卜某某与被执行人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20日从金昌市公安局协助扣划被执行人马某某保证金10万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卜某某质保金97450元、诉讼费1150元及本案申请执行费1400元,剩余质保金2550元申请执行人卜某某自愿放弃。至此,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开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