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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1民初84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仁江与仇兴良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江,仇兴良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1民初8418号原告:黄仁江,男,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李陈晓,浙江乾衡(温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兴良,男,1982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原告黄仁江诉被告仇兴良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黄仁江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黄仁江负担。审 判 员 马招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梦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