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4执1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4执114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1,男,2014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马川子依力村6组。被执行人:王某2,女,1982年9月26日生,汉族,住珲春市杨泡乡泡子沿村。本院在执行王浩然与王丹丹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龙虎执行员 李 伟执行员 朱金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丁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