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3刑初2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江要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要琴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23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天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江要琴,女,1982年4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明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明光市。2008年3月13日因赌博被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罚款500元,2015年12月29日因赌博被天台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7年4月25日因本案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伟灿,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公诉刑诉[2017]2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江要琴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毛驰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江要琴及其指定辩护人陈伟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7月16日至8月5日,被告人江要琴伙同杨某2(已判刑)在黄岩组建微信红包群,以“扫雷”方式组织群里人员参与赌博。被告人江要琴和杨某2设置“免死”账号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六万元,被告人江要琴分得人民币三万元。2017年4月25日,被告人江要琴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涉案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江要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其本人的在卷供述,证人杨某2、王某、余某、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支付宝交易记录》,《微信截图》,《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前科劣迹核查情况说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江要琴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在本案中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江要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二、追缴被告人江要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陈恋娇人民陪审员 陈衍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张梦娇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