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索国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索国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463号原告: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嫩江县清河小区3号楼东数四门市。法定代表人:唐轶男,职务经理。被告:索国珍,住黑龙江省嫩江县。原告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徐君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嫩江县唐人街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爱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怡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