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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5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方豪、张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方豪,张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844号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小河路40号1幢330室。法定代表人:曾莉敏,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夏辉,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志春,男,199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被告:方豪,男,198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张蕾,女,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方豪、张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杭州越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丁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田 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