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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6民初1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平江县湘南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易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江县湘南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易海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6民初1364号原告:平江县湘南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平江县伍市镇塘沙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6550714315T。法定代表人:姚章华,总经理。被告:易海龙,居民。原告平江县湘南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易海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江县湘南纸箱包装有限公司以需另行向他人主张权利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江县湘南纸箱包装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平江县湘南纸箱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傅高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文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