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民终2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江苏宏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6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宏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华阳镇石狮集镇(104国道南侧)01幢1-3层。法定代表人:章照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忠,江苏民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泽林,江苏宏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东路18号。法定代表人:肖顺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亮,江苏六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昆山市玉山镇通芫饭店,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马鞍山东路**号。经营者:伍文英。上诉人江苏省宏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昆山市嘉顿国际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顿饭店)、原审第三人昆山市玉山镇通芫饭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12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嘉顿饭店作为发包人、宏腾公司作为承包人,先后签订装饰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宏腾公司并通过投标方式中标嘉顿饭店东大厅的通豪饭店室内装饰工程。嘉顿饭店东大厅室内装修通过竣工验收时,嘉顿饭店、宏腾公司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处盖章,伍文英在有关人员一栏签名。工程现场签证记录交接单中“监理工程师或甲方代表处”签名均为伍文英,宏腾公司有理由相信伍文英为嘉顿饭店代理人,具有嘉顿饭店与涉案施工合同有关的授权。一审判决认为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方为第三人,而并非嘉顿饭店,就此驳回宏腾公司诉讼请求,该认定显属不当。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1123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江苏宏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632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杨兵审判员  赵东审判员  叶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