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322执恢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宋学祥申请执行周兴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学祥,周兴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322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宋学祥,男,1964年2月17日生,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被执行人:周兴立,男,1973年12月10日生云南省双柏县人,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本院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学祥与被执行人周兴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888.66元。在执行过程中,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双柏县人民法院(2005)双民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国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