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行终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姚玉福与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玉福,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1行终1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玉福,男,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顺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李仁锋,主任。委托代理人张佳林,山东德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上诉人姚玉福因行政强制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行初19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玉福上诉称,上诉人提交的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证据可以证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拆除。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被上诉人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政府董家街道办事处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法庭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称其拥有的位于济南市历城区董家镇姚家庄的房屋于2016年9月29日被强制拆除。被上诉人认为其并未强制拆除上诉人房屋。上诉人对其所主张被拆除房屋未提供证据证实房屋权利人、坐落位置、面积等。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其房屋被拆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拆除房屋的权利人、坐落位置、面积等,导致原审对该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6)鲁0112行初194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张振明审判员 张启胜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天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