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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4执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刘治国、德阳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治国,德阳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华,赵银源,毛正端,林代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4执保280号申请执行人:刘治国,男,汉族,1979年10月21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德阳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旌阳区孝泉镇孝泉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711810886L。法定代表人:徐官菊。被执行人: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镇文明东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2202236863J。法定代表人:李炳锌。被执行人:曹华,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赵银源,男,汉族,1966年9月16日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被执行人:毛正端,男,汉族,1971年6月4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林代兵,男,汉族,1975年11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县,本院因执行刘治国申请对德阳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华、赵银源、毛正端、林代兵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德阳宏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龙泉平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曹华、赵银源、毛正端、林代兵价值3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杜 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泓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