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5民初1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章德奋与涂阳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德奋,涂阳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425民初1074号原告:章德奋,男,1990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被告:涂阳升,男,198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大田县。原告章德奋与被告涂阳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德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涂阳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章德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涂阳升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1200元(从2017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5月19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合计21200元;并支付从2017年5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庭审中,章德奋当庭变更诉讼请求为:涂阳升立即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8日,涂阳升向章德奋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章德奋,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尔后,章德奋向涂阳升催讨未果,故具状起诉。涂阳升未作答辩。围绕诉讼请求章德奋依法提交了借条一份及附属的确认书一份,涂阳升未予质证。对章德奋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章德奋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2月18日,涂阳升向章德奋借款20000元,并出具一份借条给章德奋,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借款后,章德奋向涂阳升催讨借款未果,涂阳升尚欠借款20000元。本院认为,章德奋与涂阳升之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涂阳升应当偿还借款。因此,章德奋要求涂阳升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成立,予以支持。涂阳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主动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涂阳升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给章德奋借款20000元。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涂阳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启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惠兰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1、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2、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