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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厦门天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系之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天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厦门系之恋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厦门天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路6-8号辉跃综合楼二楼(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78902246。法定代表人:叶英杰,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厦门系之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枋湖南路3号0202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5878902246。法定代表人:汤建文。本院在执行厦门天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厦门系之恋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经本院查询,厦门系之恋商贸有限公司名下查无可供执行的房产和车辆、存款等财产信息。厦门天众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债权为货款20469.72元及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曾莉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剑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