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1281执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韦艳红、韦军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艳红,韦军平,韦月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281执415号申请执行人韦艳红,女,壮族,个体户,住宜州市。一般委托代理人覃文贝,广西相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韦军平,男,壮族,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被执行人韦月珍,女,壮族,居民,现居住地:广西宜州市。申请执行人韦艳红与被执行人韦军平、韦月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州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桂1281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韦艳红于2017年4月12日向宜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立案号为(2017)桂1281执415号。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一、共同偿还给申请人韦艳红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含逾期利息),利息(含逾期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6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付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二、承担案件受理费7492元、财产保全费25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韦军平、韦月珍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送达当日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拒不履行。经向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被执行人除有房地产(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并正在处置当中)外,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正在被本院处置当中,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尚未履行的债务,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桂1281执4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 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保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