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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5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与王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569号申请执行人梨树县小城子供销社。法定代表人,白金,主任。委托代表人倪维山,男,196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梨树县。被执行人王春,男,48岁,汉族,农民,住梨树县。上列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0日作出(2016)吉032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王春银行存款本金及利息6103元扣划至本院,并交付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院(2016)吉0322民初149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兴楠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郭政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