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静与徐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静,徐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005号原告:石静,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胡志中、苑成伟,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可,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石静与被告徐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石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