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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民初30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石静与徐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静,徐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3005号原告:石静,女,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委托代理人:胡志中、苑成伟,河南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可,男,1984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原告石静与被告徐可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石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石静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