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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6民初55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朱志恒、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志恒,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6民初5503号之一原告: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慎城镇城北新区政务北路与荐贤路交汇处666号在水一方7号楼。法定代表人:庄南成,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朱志恒,男,年龄不详,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蒙城路111号润安大厦B座902室。法定代表人:沈井权。原告颍上县徽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志恒、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向被告朱志恒、安徽省光辉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后,发现被告朱志恒因涉嫌受贿罪被相关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朱志恒因涉嫌受贿罪被羁押,系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何 涛审 判 员  汪 宏人民陪审员  李先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