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宰红梅、王吉生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宰红梅,王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450号申请人:宰红梅,女,汉族,住齐河县城区。被执行人:王吉生,男,汉族,住齐河县城区。申请人宰红梅与被执行人王吉生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253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王吉生卡号为62×××12的银行存款36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被执行人王吉生卡号为62×××12的银行存款36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路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