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122执6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张超与崔立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超,崔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122执623号申请执行人张超,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崔立山,男,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申请执行人张超与被执行人崔立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日作出的(2016)辽1122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立山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权利人张超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超向本院申请,请求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张超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2016)辽1122民初16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孟凡军人民陪审员 张 阳人民陪审员 刘姝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