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3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谭吉英与任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红兴隆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红兴隆农垦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8103民初1041号原告:谭吉英,女,汉族,无固定职业。被告:任重,男,汉族,无固定职业。原告谭吉英与被告任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谭吉英到庭参加诉讼,任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谭吉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任重立即偿还欠款本金人民币8500元;2.由任重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6月24日任重因种地缺少资金,从谭吉英处借款8500元,定于2015年11月底还清。借款到期后经谭吉英多次催要,任重至今未偿还。庭审中原告谭吉英增加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任重按照法律规定给付逾期付款利息。被告任重未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被告任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该证据质证的权利。经本院依法审查,该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谭吉英与被告任重之间的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受法律保护。任重应当依约履行偿还欠款的义务。故谭吉英要求任重偿还欠款本金85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谭吉英请求任重给付逾期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任重应给付谭吉英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任重偿还原告谭吉英借款本金85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任重给付原告谭吉英自2015年12月1日起至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任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审判员 孙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