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6执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尚进、谢志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尚进,谢志友,谈新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6执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尚进,男,196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谢志友,男,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被执行人:谈新珍,女,196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尚进与被执行人谢志友、谈新珍民间借贷纠纷中,经查询,被执行人谢志友、谈新珍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胡松华审判员 高建国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