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5民初22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2292耿庆朋与徐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庆朋,徐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5民初2292号之二原告:耿庆朋,男,1988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被告:徐冬,男,1985年2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告耿庆朋诉被告徐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耿庆朋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庆朋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计2375元,由原告耿庆朋负担。审 判 长 段淑君人民陪审员 王 梅人民陪审员 李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