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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281民初7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7723苏越与江阴市狂想飚歌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越,江阴市狂想飚歌坊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723号原告:苏越,男,1955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勇,北京德恒(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狂想飚歌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街道锡澄路2-1号。法定代表人:徐国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成君,江阴市澄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苏越诉被告江阴市狂想飚歌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苏越于2017年7月1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苏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越撤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苏越已预交),由苏越负担。审判员  陈忠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郁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