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02民初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金玉锦、金文一与图们市铁路教育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618号原告1:金玉锦,女,1955年1月14日出生,朝鲜族,住图们市。原告2:金文一,男,1954年6月22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图们市。被告:图们铁路教育印刷厂。法定代表人:孙立君,1958年2月26日出生,汉族,男,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样淑君,女,1964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铁路教育印刷厂会计,现住图们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锦、金文一诉被告图们市铁路教育印刷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金玉锦、金文一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玉锦、金文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56元,减半收取1928元,由原告金玉锦、金文一负担。审 判 长  申作忠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人民陪审员  施春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弘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