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1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明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榆树庄社区榆西居民小组、南阳市棉花转运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榆树庄社区榆西居民小组,南阳市棉花转运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18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榆树庄社区榆西居民小组。被执行人南阳市棉花转运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明与被执行人南阳市卧龙区光武街道榆树庄社区榆西居民小组、南阳市棉花转运站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7月14日,申请执行人李明以双方正在私下协商为由,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宛龙梅民初字第14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谭 猛审判员 吴志勇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