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执复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杰、杨杏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杰,杨杏金,福州私立新华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执复20号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唐杰,男,195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台江区。申请执行人:杨杏金,女,195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福州私立新华中学,住所地福州市西二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周鼎煌,校长。复议申请人唐杰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鼓楼区人民法院查明,杨杏金与福州私立新华中学、周鼎煌、肖惠应、唐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0年4月5日作出(2009)鼓民初字第11875号民事判决:“一、被告福州私立新华中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杨杏金自2005年12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止借款本息共计397800元并支付利息(以266000元为本金,自2008年7月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利率1.5%计付);二、被告唐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杏金其他诉讼请求”。唐杰不服该院判决,上诉至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9月7日作出(2010)榕民终字第1742号民事判决:驳回唐杰上诉,维持原判。申请执行人杨杏金于2010年10月15日向该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7月作出(2010)鼓执申字第14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州私立新华中学、唐杰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97800元及利息、诉讼费3634元、执行费5867元;二、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福州私立新华中学、唐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福州私立新华中学、唐杰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清单另列),限其于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次日起七日内自动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若逾期未履行,本案则将上述财产依法予以处理”。该院依据(2010)鼓执申字第1412《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分别于2015年7月13日查封被执行人唐杰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白马支路××新村××座××室(产权证号:R0614724号)房产、于2015年7月23日查封被执行人唐杰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设立的账户62×××12账户。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杏金与被执行人福州私立新华中学、被执行人唐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执行依据(2009)鼓民初字第11875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福州私立新华中学、被执行人唐杰均应按该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本案被执行人唐杰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无先诉抗辩权,法院可执行债务人福州私立新华中学的财产,亦可执行被执行人唐杰财产。二被执行人未按本案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本院依据(2010)鼓执审字第141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唐杰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白马支路××新村××座××室(产权证号:R0614724号)及其在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开设的62×××12账户予以查封、冻结,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故对被执行人唐杰的执行异议请求不予支持,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唐杰的执行异议请求。复议申请人唐杰称,请求撤销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执异15号执行裁定书,立即对申请人提供的主债务人福州私立新华中学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强制措施。事实理由是本案主债务人福州私立新华中学虽然停办,但其余下的资产即办校时修建在闽侯县南屿镇五四果林场的二十幢二至三层的别墅正以委托闽侯县笔架山生态农业观光园有限公司对外出租的形式进行经营,这些财产性收入,无论汇往哪个帐户,均属于主债务人福州私立新华中学可供执行的财产。主债务人有足够清偿能力时,应当先对主债务人的上述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先执行连带债务人比如引起连带责任人的对抗和此后行使追偿权的讼累。本院对鼓楼区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福州私立新华中学偿还杨杏金借款本金及利息,唐杰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连带责任人与主债务人属于同一顺序的债务人,在清偿债务方面是不分先后的。鼓楼区人民法院对连带责任人唐杰的财产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并无不当。综上所述,鼓楼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唐杰的复议申请,维持鼓楼区人民法院(2017)闽0102执异15号异议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辉审判员 石文玉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林静雅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二)异议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应予纠正的,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三)异议裁定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四)异议裁定遗漏异议请求或者存在其他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查;(五)异议裁定对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的异议,错误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的,裁定撤销异议裁定,发回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除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四、五项发回重新审查或者重新作出裁定的情形外,裁定撤销或者变更异议裁定且执行行为可撤销、变更的,应当同时撤销或者变更该裁定维持的执行行为。人民法院对发回重新审查的案件作出裁定后,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后不得再次发回重新审查。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