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02执90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王国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02执908号之一移送执行部门: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被执行人:王国辉,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者,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本院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四日作出的(2016)皖1002民初2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国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国辉收入1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夏一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余 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