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108民初2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吴玮玮与张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玮玮,张守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176号原告:吴玮玮,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惠济区。被告:张守锋,男,汉族,1976年2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潢川县。原告吴玮玮与被告张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玮玮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