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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4行审5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边广振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边广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0984行审533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胜利东路。法定代表人徐会来,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召峰,该局郭村国土资源所所长。被执行人边广振,男,1980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间市。。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8203号行政处罚决定,强制被执行人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7]18203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占用郭村乡义和庄村村北规划一般农地区(现状为坑塘水面)共计546平方米集体土地建住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被处罚人边广振退还非法占用的(建筑面积147平方米的一个正房)546平方米土地;2、限被处罚人边广振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4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建筑面积147平方米砖混结构,已建成正房五间)。另查明,2017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制作的《违法案件审理记录》中,刘来道参加该案的审理,在记录中未签字,王建军未参加审理,却在记录中签字。本院认为,《河北省土地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审议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制作《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审议笔录》,由参加审议的全体成员签名。审议中的各种意见,应如实记录笔录。”本案中,刘来道参加该案的审理,在记录中未签字,王建军未参加审理,却在记录中签字。违反法律程序,故本案不符合法定强制执行条件,应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7]18210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2项,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张富荣审判员  冯素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梦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