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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7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祁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学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祁县国土资源局,张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27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英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昭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学成。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7]第0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补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祁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红琴人民陪审员  成建荣人民陪审员  赵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