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27行审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祁县国土资源局与张学成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祁县国土资源局,张学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727行审31号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永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郝英杰,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武玉昌,祁县昭馀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学成。申请执行人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祁国土行罚字[2017]第030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祁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需补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祁县国土资源局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祁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郝红琴人民陪审员 成建荣人民陪审员 赵希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俊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