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民监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黄信文、陈智富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信文,陈智富,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民监3号原审原告:黄信文,男,汉族,1958年12月15日生,住江西省吉水县。原审被告:陈智富,男,汉族,1962年4月27日生,住江西省吉水县。原审被告: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城关镇光明大道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2062485445R。法定代表人:周礼明,总经理。原审原告黄信文与原审被告陈智富、霍邱苏润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2017)赣08民初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判长 李 昶审判员 龙小毛审判员 王东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尹素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