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11行审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轲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刘轲,王跳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311行审136号申请人:洛阳市洛龙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亚军,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于燕峰,该单位职工,一般代理。被申请人:刘轲,男,汉族,1984年8月7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被申请人:王跳跳,女,汉族,1985年2月28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申请人依据洛龙区卫计征决字[2016]第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申请执行,要求被申请人缴纳社会抚养费72570元及逾期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2‰滞纳金。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经审查,申请人作出的洛龙区卫计征决字[2016]第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申请人收到决定书后既未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洛龙区卫计征决字[2016]第2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洪璞审 判 员  毛国林人民陪审员  冯卫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晓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