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9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诏彬与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诏彬,石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1民初9284号原告:李诏彬,男,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石亮,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原告李诏彬与被告石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诏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石亮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诏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还给原告借款27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2月14日,原告通过手机微信转款方式借给被告石亮款2700元,被告于2017年5月28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被告至今未予偿还借款。被告石亮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7年2月14日,被告石亮因故向原告李诏彬借款2700元,原告通过手机微信方式将款2700元转给被告,同年5月28日,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内容为:“今借李诏彬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2700.00元),以现金形式支付。借款人:石亮(签字、捺印),2017.5.28。”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对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庭审陈述、原告提供的被告出具的借款条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已经本院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石亮向原告李诏彬借款2700元至今未予偿还,有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款条在案佐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且被告在收到本院应诉通知后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7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石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李诏彬借款27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