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6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江西驼洋实业有限公司、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驼洋实业有限公司,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邹晓敏,王传喜,郭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6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驼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22号文山购物中心四楼。法定代表人:王世洋,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阳明西路33号四楼。法定代表人:王传喜,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晓敏,女,196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现住浙江省武义县。原审被告:王传喜,男,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原审被告:郭娟,女,198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上诉人江西驼洋实业有限公司、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晓敏及原审被告王传喜、郭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7)浙0723民初1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江西驼洋实业有限公司、吉安驼洋房地产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四被告住所地均在江西省××市××区,本案应由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一审裁定,裁定本案由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它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在《借款合同》及《结算单》中约定如发生纠纷,由甲方(武义县)所在地人民法院法院解决,该约定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庭会审 判 员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张 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