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03执恢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徐辉、黄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徐辉,黄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03执恢43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铜山路248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伏广进,男,1986年9月16日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被执行人:徐辉,男,1982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被执行人:黄丹,女,1982年9月2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新城区。本院在执行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徐辉、黄丹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徐工广联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对被执行人徐辉、黄丹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云商初字第13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祖庆锋审判员 高尚锋审判员 臧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金 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