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文兵与朱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兵,朱占友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民初4109号原告:陈文兵,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1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委托代理人:雷海英(特别授权)、郭钧,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占友,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原告陈文兵与被告朱占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文兵诉称,原告在2015年到2016年期间在被告承包文峰塔修建项目干活,2016年1月完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下欠原告劳务报酬1500元,并于2016年9月2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被告至今未支付下欠劳务工资1500元。现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原告的劳动报酬1500元。被告朱占友辩称,我现在没有钱,由于我现在尚欠一百来人的劳务工资,无能力支付。如果原告同意的话,我愿意在今年年底前支付。经审理查明,原告在2015年到2016年期间在被告承包文峰塔修建项目干活,经双方结算,被告尚下欠原告劳务工资1500元,被告并于2016年9月5日向原告出具欠条,欠条载明:“今欠到陈文兵工资(壹仟伍佰元正)1500元”。被告至今未支付下欠劳务工资1500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信息复印件,欠条在卷予以佐证,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文兵在被告朱占友处打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工资结算后,被告朱占友尚欠原告陈文兵1500元未支付,有欠条证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劳务工资1500元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占友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陈文兵劳务工资1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朱占友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王凯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旺